珠发改能发〔2024〕18号
各区政府(管委会),市有关单位,各有关企业: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珠海市变电站、配电房选址要求》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珠海市发展和改革局
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珠海供电局
2024年7月9日
珠海市变电站、配电房选址要求
为减少变电站、配电房遭受水浸风险,提高变电站、配电房抗灾容灾能力,根据《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加强变电站、配电房防洪防涝风险管控的通知》(粤建规函〔2018〕1752号)、《珠海电网灾后建设工作方案》(珠发改能源〔2017〕58号),结合我市地理气象条件,现对变电站、配电房选址提出如下要求,具体如下:
一、变电站选址要求
(一)设计选用的最高洪水频率,220kV枢纽变电站及220kV以上电压等级的变电站为1%,站区场地设计标高应高于频率为1%的洪水水位;其他电压等级的变电站为2%,站区场地设计标高应高于频率为2%的洪水水位或历史最高内涝水位。
(二)选择在山区的站址,应注意站址附近山洪口冲刷及排洪情况,并应根据地形图和当地水文气象、地质等资料,计算汇水面积和降雨量,作为设置防排山洪的依据;选择在平原地区的站址,应注意解决排水问题,结合地区规划排水统一考虑,顺势设沟引排至站外适当地点。选址应符合国家有关规范标准。
(三)选址时建议充分考虑对地震台站监测设施和观测环境的影响,避免造成干扰。
二、配电房选址要求
(一)配电房应严格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范和技术标准进行选址。新增的供电设施应当设置在地面及以上,并能够满足建设质量与消防、安保、独立分隔运维以及吊装检修通道等有关要求。
(二)配电房选址应经技术、经济等因素综合分析和比较后确定,并满足下列要求:不应设在有剧烈振动或高温的场所;不宜设在多尘或有腐蚀性物质的场所,当无法远离时,不应设在污染源盛行风向的下风侧,或应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不应设在厕所、浴室、厨房或其他经常积水场所的正下方处,也不宜设在与上述场所相贴邻的地方,当贴邻时,相邻的隔墙应做无渗漏、无结露的防水处理;当与有爆炸或火灾危险的建筑物毗连时,配电房的选址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的有关规定;不应设在地势低洼和可能积水的场所;不宜设在对防电磁干扰有较高要求的设备机房的正上方、正下方或与其贴邻的场所,当需要设在上述场所时,应采取防电磁干扰的措施;配电房选址宜靠近外墙,并建设电缆线路进出通道。(“地面”指的是建筑物“正负零”的标高。)
(三)电气装置的布置宜避开建筑物的伸缩缝。公用配电房周边应预留发电车临时进出的通道及发电车电缆快速接入接口。发电车电缆快速接入接口应设置于地面消防通道旁边。
三、规划设计要求
(一)电网规划选址选线应纳入国土空间规划,电网规划应与国土空间规划高度融合,供电部门在编制和修编电网规划的过程需要加强与自然资源部门沟通、协调。修编成果应及时向自然资源部门汇报,纳入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各区政府(管委会)要进一步加大对电网建设的支持力度,合理安排变电站、配电房的布局,预留符合标准的站址用地。加强电力设施的安全宣传教育,化解“邻避矛盾”。
(二)自然资源部门、供电部门在项目建设工程许可阶段实行并联审批,依职责对住宅和公共建筑配建的变配电房开展规划审批和技术审查。新增用地内配建的变配电房设置在建筑一层及一层以上,经供电部门审查同意,其建筑面积可不计入项目总计容建筑面积。
(三)由供电部门负责土建的变电站、配电房,应按上述选址要求自行技术审查后,报自然资源部门依职责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