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发改〔2024〕25号
各区政府(管委会),市公共工程建设中心,各市属国有企业,珠海供电局等各电力企业:
现将《在电力设施周围或者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作业审批办事指南(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实施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径向我局反映。
珠海市发展和改革局
2024年7月2日
在电力设施周围或者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
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作业审批办事指南(试行)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公布〈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的通知》(国办发〔2023〕5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广东省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的通知》(粤府〔2023〕101号)有关要求,为规范在电力设施周围或者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作业审批工作,确保市、区发展改革部门依法依规实施行政许可,保障全市电力设施安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2018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19年修正)》《电力设施保护条例(2011年修订)》(国务院令第23号)《珠海经济特区电力设施保护规定》(2022年修正)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电力设施保护工作实际,制定本指南。
一、审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六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经济综合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的电力管理部门,负责电力事业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电力事业的监督管理。
第五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需要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作业时,应当经电力管理部门批准并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作业。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十七条:任何单位或个人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电力管理部门批准,并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下列作业或活动:(一)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进行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工程及打桩、钻探、开挖等作业;(二)起重机械的任何部位进入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进行施工;(三)小于导线距穿越物体之间的安全距离,通过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四)在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内进行作业。
《珠海经济特区电力设施保护规定》第十三条:在电力线路设施保护区内从事建筑、管线等施工作业,或者在电力设施周围从事爆破等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作业的,作业单位应当与电力企业签订安全协议,并在施工作业的三个工作日前,书面通知电力企业。
二、概念定义
本指南所称电力设施、电力设施保护区的概念与《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对相关概念的规定保持一致。
三、受理主体
市、区发展改革部门。
四、职权划分
(一)市发展改革局负责实施的行政许可范围。
1.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电压等级为35kV及以上的电力设施周围或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作业。
2.在电力设施周围或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作业横跨两个及以上区级行政区域的。
3.同一作业同时涉及35kV及以上和35kV以下的电力设施周围或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作业。
(二)各区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实施的行政许可范围。
在本行政区域内电压等级为35kV以下电力设施周围或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作业。
五、审批范围
(一)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进行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工程及打桩、钻探、开挖等作业;
(二)起重机械的任何部位进入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进行施工;
(三)小于导线距穿越物体之间的安全距离,通过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
(四)在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内进行作业;
(五)因工作需要必须在距电力设施周围五百米范围内(指水平距离)进行爆破作业;
(六)超过4米高度的车辆或机械通过架空电力线路时,必须采取安全措施;
(七)在电力设施周围或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其他作业。
六、审批流程
(一)申请前准备工作
工程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施工单位、电力设施产权单位等相关单位开展现场勘察。工程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或个人带齐相关工程项目资料(含工程项目立项报告、项目范围电力设施物探报告、施工图纸、卫星地理位置图等),向工程项目所在地的电力设施产权单位申请签订《电力设施保护安全协议书》,电力设施产权单位工作人员需派员陪同进行现场勘察。经电力设施产权单位、工程建设单位、工程项目设计、工程项目施工单位等现场共同确认:
1.工程项目施工区域不存在电力设施的:工程建设单位仅需与电力设施产权单位签订《电力设施保护安全协议书》,确保不超出现有工程项目施工区域进行施工。
2.工程项目施工区域存在电力设施的:工程建设单位先行与电力设施产权单位协商,做好电力设施临时保护措施或永久电力迁改方案。同时,工程建设单位需与电力设施产权单位签订《电力设施保护安全协议书》,在电力设施临时保护措施或永久电力迁改方案未落实的情况下,工程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开工。
3.特殊情形:当同一个项目涉及电力设施周边工况改变,施工单位变更、施工方案改变等情况时,工程建设单位要立即告知市、区发展改革部门和电力设施产权单位,重新签订《电力设施保护安全协议书》。
电力设施产权单位收到签订《电力设施保护安全协议书》申请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勘察工作;《电力设施保护安全协议书》通过审核后的2个工作日完成签订工作,提速增效,支持项目建设。
(二)申请
1.申请资料:工程建设单位向所在地发展改革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申请材料:
(1)在电力设施周围或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作业的行政许可申请表(以下简称《行政许可申请表》);
(2)政府批准文件:项目取得的审批(核准、备案)文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等;
(3)电力设施产权单位或管理部门的批复同意文件(仅适用于许可范围(五)提供);
(4)与电力设施产权单位签订的《电力设施保护安全协议书》;
(5)电力设施临时保护措施或永久电力迁改方案。方案应基于电力设施物探报告、电力设施产权单位现场确认结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有关电力设施保护的规定,明确对可能危及的电力设施采取的安全措施;
(6)授权委托书(如无授权委托则不必提交)。
单位申请的,还需提供有效的全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公司经营状况及相关资质证明的复印件或扫描件,并在每份资料上加盖单位公章;
个人申请的,还需提供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或扫描件,并在每份提供资料上签名。
2.申请方式
(1)邮箱申请:
珠海市发展和改革局:zhfgjnjk@zhuhai.gov.cn;
香洲区发展和改革局:xzqjnjczx@zhuhai.gov.cn;
金湾区发展和改革局:jwfg@zhuhai.gov.cn;
斗门区发展和改革局:1318937833@qq.com;
高新区发展改革和重大项目工作办公室:gxqfgczj@zhuhai.gov.cn;
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济发展局:zhuoran0938@163.com;
万山海洋开发试验区发展改革和政策研究局:fgzyjnyz@zhuhai.gov.cn;
报送格式:将所需申报材料打包成ZIP压缩文件(文件容量不超100MB),文件名称(例):香洲区翠香街道东风路2号--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作业审批材料--某某有限公司/李某,通过邮箱发送给受理部门办公邮箱。
(2)现场申请:
珠海市发展和改革局:珠海市人民东路2号市政府大院5号楼珠海市发展和改革局408室;
香洲区发展和改革局:珠海市民服务中心2号楼首层12-15综合窗口;
金湾区发展和改革局:珠海市金湾区三灶镇金鑫路128金湾区市民服务中心A2栋401-3;
斗门区发展和改革局:珠海市斗门区虹桥四路与禾益西路交叉口西南120米斗门建设大厦6楼;
高新区发展改革和重大项目工作办公室:珠海市高新区创新发展大厦A栋7楼;
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济发展局:珠海市金湾区南水镇高栏港大厦1401;
万山海洋开发试验区发展改革和政策研究局:珠海市香洲区情侣北路381号海岛大厦9楼。
(三)受理
1.受理条件:申请事项属于市、区发展改革部门职权范围;申请主体在电力设施周围或者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作业前,对作业风险进行了充分辨识,制定了相应的安全措施;申请主体与电力设施产权单位就安全措施及有关安全文件达成协议。
2.受理结果:相关材料齐全、完整,符合申请条件的,自电子邮箱收到邮件或现场受理的第一个工作日起视为自动受理;需要补正材料的,应当在受理成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出具《补正材料告知书》;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应当在受理成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出具《不予受理告知书》。
(四)审查
市、区发展改革部门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对申请单位或个人提供的资料进行逐一审查,确保《电力设施保护安全协议书》、电力设施临时保护措施或永久电力迁改方案能落实到位,对于符合标准的,提出审查意见。对不符合标准的,提出不同意的审查意见。
依法需要专家评审的,将所需时间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上述事项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行政许可期限内)。
(五)决定
市、区发展改革部门根据分界点(以35kV为界限),按照审查标准对申请材料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对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在电力设施周围或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作业的行政许可决定书》(以下简称《行政许可决定书》);对不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在电力设施周围或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作业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以下简称《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经行政执法主体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六)告知
采用电子邮箱、短信、直接送达方式,将《行政许可决定书》告知申请人。
(七)公开
市、区发展改革部门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归集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广东珠海),通过信用中国(广东珠海)网站公开。
七、安全管理
市、区发展改革部门依法加强对所批准作业事中事后监管;电力设施产权单位加强作业期间电力设施巡视检查和监督管理;施工作业单位及个人细化安全措施,强化作业管理,确保作业安全。
八、保障措施
(一)供电企业出具情况说明应客观公正
由供电企业牵头拟定《电力设施保护安全协议书》范本,拟定过程中应充分征求其他电力设施产权单位意见。
由供电企业在《行政许可申请表》上出具情况说明,涉及非供电资产的,其他电力设施产权单位应配合出具。
为加强对供电企业出具情况说明的监督,促进供电企业严格规范公正文明开展相关工作,供电企业在本办事指南正式实施前,须制定落实方案,召开专题会议,并开展审前培训。
如工程建设单位发现供电企业在出具情况说明的过程中存在不当行为或者存在争议的,可将相关事由及佐证材料提交到市、区发展改革部门进行申诉,市、区发展改革部门接到申诉后,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对申诉的内容进行审核,决定是否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向申诉人说明理由。市、区发展改革部门受理后应当对申诉事项进行调查,并听取双方的陈述和申辩,协调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市、区发展改革部门应当组织专家评审会,专家评审会由市、区发展改革部门聘请与双方不存在直接利益相关的专家组成。双方须按专家评审会的评审结果执行,供电企业不执行的,由市、区发展改革部门督促;工程建设单位督促其施工企业执行,施工企业不执行的,市、区发展改革部门将相关情况分别向市、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通报。
(二)未按照行政许可内容执行的行政处罚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二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或未采取安全措施,在电力设施周围或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爆破或其他作业,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作业、恢复原状并赔偿损失。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危害发电设施、变电设施和电力线路设施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珠海经济特区电力设施保护规定》第二十二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作业单位未采取相应的安全作业措施的,由电力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作业、恢复原状;拒不停止作业、恢复原状的,由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处以一万元罚款;造成电力设施损坏的,由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九、其他事项
(一)是否收费:否
(二)咨询电话:
珠海市发展和改革局:0756- 2656081;
香洲区发展和改革局:0756-2516182;
金湾区发展和改革局:0756-7799002;
斗门区发展和改革局:0756-2782013;
高新区发展改革和重大项目工作办公室:0756-3629207;
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济发展局:0756-7718931;
万山海洋开发试验区发展改革和政策研究局:13926908652。
(三)法律救济:
如不服市、区发展改革部门作出决定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依法向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四)施行日期及有效期:
本办事指南自2024年8月5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附件:1.电力设施的保护范围和保护区
2.在电力设施周围或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作业的行政许可申请表(单位/个人申请)
3.受理告知书、补正材料告知书、不予受理告知书
4.在电力设施周围或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作业行政许可决定书、在电力设施周围或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作业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