夯实供电营业新秩序
构建供电服务新体系
全力满足人民用电需要
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市场营销部(客户服务部)总经理
徐尤峰
《供电营业规则》(以下简称《规则》)是《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最重要的配套规章,作为指导全国供电营业工作的基本制度,自1996年10月8日原电力工业部颁布实施以来,对于规范供电营业行为、保障电力供应与使用的正常秩序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为供用电市场健康、有序、繁荣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2024年2月,国家正式颁布《供电营业规则》最新修订版(以下简称新版《规则》),在老版《规则》基础上,依照党中央国务院最新决策部署、改革要求对内容进行了修改完善,并与现行法律法规充分衔接。新版《规则》的出台,进一步完善了我国供用电市场的配套规章,为满足人民群众用电需要、为我国构建优质高效的服务业新体系奠定坚实制度基础。
随着我国电力体制改革纵深推进、电力行业技术快速进步,社会经济环境、法律政策环境及供用电业务等发生巨大变化,基于当时经济社会环境所制定的老版《规则》,已难以适应和满足供用电领域新形势、新发展,以及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用电营商环境的要求,因此本次修订《规则》十分必要、十分及时。新版《规则》的出台,进一步完善了供用电市场的配套规章,对进一步推动我国电力体制改革、供用电关系调整、电力行业服务质量提升具有重要意义。
一是进一步助力电力体制改革向纵深发展。从2002年的国发5号文到2015年的中发9号文,电力体制改革不断向纵深推进,实现了政企分开、厂网分开、主辅分开,初步形成了电力市场主体多元化竞争格局。电力工业体制的顶层设计、供电营业业务的制度基础发生了巨大变化。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原来按计划分配用电的方式已不能满足人民群众追求美好生活的日益增长的电力需求,电力市场化程度逐渐提升,新版《规则》对原来按指标供电和用电、交纳供电贴费、预存电费保证金等计划经济体制下供用电管理的相关规定进行调整。新版《规则》出台后,满足了新时代经济社会发展对于提高电力供应和使用效率的需求,对电力体制改革的快速发展起到助推作用。
二是进一步适应供用电关系内涵调整需要。新版《规则》明确“供电企业应当按照电力体制改革的要求和电力市场交易规则履行相应服务责任”,标志着电力市场建设从试点探索迈入统一规范、稳步运行阶段。新版《规则》对用户业扩与档案信息、电能计量与电费结算、购售电合同与交易合同等相关条款进行完善,更好指导电力市场相关业务开展,更加适应电力体制改革不断深入的背景。以南方区域电力市场首次开展区域现货全域结算试运行为例,广东已实现全国首批进入现货正式运行,电力市场建设进入新的阶段,我国电力市场供用电关系已发生重大变化,新版《规则》的发布,为供电企业在电力市场环境下更好发挥作用提供了有力的支撑,有利于持续完善电力市场体系,促进资源优化配置,助力实现中国能源转型。
三是进一步强化电力行业服务质量保障。随着电力体制改革的深入推进,供电企业已不再具有行政管理职能,供电企业与电力用户成为平等的民事主体。供电企业应当根据《民法典》相关要求,以合同为基础与用户建立平等的供用电关系。新版《规则》进一步明确责任,强化管理,对政府行政管理部门、供电企业和电力用户三方的责任和义务进行规范,对供电企业提供供电电源的要求、电力用户在用电过程中应该遵守的安全要求进行进一步细化明确。同时,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期望不断提高,群众和企业对于电力需求逐渐从“用上电”到“用好电”过渡,人民群众对于供电服务效率和质量的要求也在不断提高,除了保障用户及时能“用上电”以外,如何保障用户进一步“用好电”,不断提升用户对于供电服务的满意度也成了供用电领域必须要考虑的问题。新版《规则》站在努力推动电力用户“用好电”的角度出发,对供电服务的效率和质量作了进一步要求,强化了电力市场的监管力度,确保电力供应和使用的公平性和透明度,有助于维护供用电领域的正常秩序,保障了电力用户的合法权益。
新版《规则》在保障用户用电权益和追求优质服务方面迈出了坚实的步伐,深刻体现了对用户需求的关注与满足,紧密契合了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新版《规则》的实施,对用电客户而言意义重大,将更好地保障用户的合法权益,包括供电质量、电价透明、服务标准等方面的提升。通过规则约束,用户能够享受到更加可靠、稳定、安全的电力服务,提升了用户满意度和获得感。
一是进一步维护用户用电的合法权益。近年来“转供电”成为了社会和群众关注的一个热点,“转供电”过程存在的不规范收费行为,违规“转供电”加价进一步增加了终端用户的用电成本,降低了群众对供电服务的满意度。新版《规则》首次对“转供电”和“非电网供电”的概念进行了厘清,同时新增了新建居住区供电方式要求,明确要求新建居住区居民住宅供电设施应当按照“一户一表”标准进行建设,同时要求非电网供电主体对具备装表条件的终端用户,应当按照政府规定的电价政策执行,不得在终端用户的电费中加收物业公共部位、共用设施和配套设施的运行维护费等费用。新版《规则》的出台,充分站在为人民群众办实事、办好事的立场,明确“转供电”办理流程,规范“非电网供电”模式下的电费收取提供了规章制度基础,有利于进一步规范转供电主体相关收费行为。
二是进一步满足用户享受优质服务的合理权利。针对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报装难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切身相关的问题,明确新建居住区的固定车位应当按照规定建设充电基础设施或预留安装条件,满足直接装表接电要求,保障未来新能源汽车发展需求。同时要求高层小区一级负荷应当采用双重电源供电,特级负荷除双重电源供电外,还应当增设应急电源供电,并严禁将其它负荷接入应急供电系统,二级负荷宜采用双回线路供电,新建居民住宅小区应当合理规划确定配用电设施位置,满足防洪防涝相关要求,设置应急移动电源接口,新版《规则》通过进一步提高新建居住区的供电方式设计标准,进一步保障用户用电可靠性。
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指出“构建优质高效的服务业新体系”,这既是产业延链增值的迫切需要,也是满足人民不断升级的高品质、多样化需求的必然要求。电网企业是推动国家现代化的重要力量,应把工作置于党和国家事业全局中谋划推进,积极成为构建优质高效的服务业新体系的实践者。新版《规则》适应政策法规变化需要,为供电企业规范运营与创新发展提供了更明确的指引,对持续优化用电营商环境、提升“获得电力”服务水平,增强人民群众和市场主体用电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起到直接促进作用。
一是进一步优化用电办理流程。新版《规则》对用电业务的类别以及流程进行适时优化,对原来用电申请和报装接电所涉及的供电企业与电力用户的交互流程进行删减压缩,进一步提升用电报装办理效率。新版《规则》同时简化电力用户办理新装(增容)用电业务所提交的资料,解决了一直以来存在的各地办理用电新装(增容)所需资料要求不一,报装资料繁琐等问题。近年来各地供电企业不断丰富供用电服务渠道不断加大推广力度,目前线上办理用电业务已成为常态,新版《规则》增加通过供电企业线上服务渠道提出用电业务办理申请的内容切合业务实际。新版《规则》还针对过往争议频发的业务流程进行了明确,如明确临时用电的使用时限延长至三年、用户连续六个月不用电需销户的判断标准等。新版《规则》从人民群众办电方式、办电资料、办电流程都作了大量优化,进一步提升办电效率,为优化用电营商环境打下了坚实的制度支撑。
二是进一步优化供电服务标准。《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全面提升“获得电力”服务水平 持续优化用电营商环境的意见》(发改能源规〔2020〕1479号)等文件要求在全国范围内实现居民电力用户和低压小微企业用电报装“三零”服务、高压用户用电报装“三省”服务,自2020年实施以来,全国“获得电力”提升成效显著。新版《规则》出台,有利于进一步延续国家全面提升“获得电力”服务水平,持续优化用电营商环境的工作要求。新版《规则》新增信息公开方面的规定,充分保障用户知情权,有利于发挥群众监督作用,助推供电服务质量的提升。新版《规则》进一步优化了供电接入方式标准,对照最新技术要求重新梳理了供电电压等级分类,适应低压用电报装“三零”服务要求,进一步降低用户“获得电力”成本。同时结合国家要求,进一步将用电报装办理的时限,包括供电方案答复时限、中间检查和竣工验收办理时限等进行压缩优化。落实国家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工作要求,进一步节省用户成本。
下一步,我们将迅速部署、贯彻执行,重点是做好以下四个方面:一是深入学习和理解《规则》内容。组织公司内部全面深入学习和理解新版《规则》,确保各层级员工都学习规则、了解规则、执行规则。二是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和流程。根据新版《规则》,全面梳理和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和流程,确保与《规则》要求相衔接,使公司运营更加规范、高效。三是加强与社会各界沟通协作。加强与政府部门的沟通和协作,在执行新版《规则》中积极争取政策支持和指导;同时,加强与社会各界的合作与交流,共同推动电力行业的健康发展。四是强化监督执行和考核机制。定期检查和评估公司的运营情况和服务质量,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激励员工积极遵守和执行《规则》。
展望未来,随着新版《规则》的实施和电力行业的不断发展,我国电力市场将呈现出更加开放、竞争、有序的局面。同时,电力行业也将迎来更多的发展机遇和挑战。我们坚信在新的规则引领下,电力行业必然持续健康发展,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保障。
编辑:孔欣慰
校对:张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