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电力市场化改革持续推进的背景下,业界习惯于聚焦具有竞争属性的“两头”,偏向于关注上网侧和配售电侧等等,而对于处于“中间”环节的电网侧给予的关注则相对较少。
对于电网而言,电力市场化改革远不局限于输配电价改革。《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即业界所称“电改9号文”)重新定义了电网企业功能和运营模式。作为传输和配送电力的物理通道的电网,如果有关它的工作做不到位,即便设计出再好的市场化改革方案和体制机制,也无法真正实现对电力资源的优化配置。
电网如何才能实现高质量发展以适配市场化改革进程,从而实现对电力资源的优化配置,是一个需要业界不断研究的课题。可以肯定的是,具有自然垄断属性的电网环节与具有竞争属性的发电及配售电环节有着不同的发展逻辑。
发展有依据,电网规划应满足行业需求并体现社会决策
在新一轮电改确立的体制架构中,电网被明确定位为要“管住”的环节。根据电改9号文,电网企业不再集电力输送、电力统购统销、调度交易功能为一体,而是主要从事电网投资运行、电力传输配送,负责电网系统安全,保障电网公平无歧视开放,按国家规定履行电力普遍服务义务;电网企业的运营模式也不再以上网和销售电价价差作为主要收入来源,而是按照政府核定的输配电价收取过网费,输配电价由政府单独核定。
对于自然垄断行业而言,由于不存在竞争对手,一般会缺乏高质量发展的内生动力。
“我国电网高质量发展的逻辑,关键是要变投资驱动为需求驱动,变企业决策为社会决策。”华北电力大学国家能源发展战略研究院执行院长王鹏认为,需求的本质是对目标电网滚动地实施电网运行可靠性的量化评估,是政府代表全社会提出对全年停电时间等可靠性指标的意愿表达。
无论什么样的需求,什么样的社会决策,都会被写入或者体现在相应的电网发展规划之中。
电网发展,规划先行,这是电网发展的一个重要逻辑。电改9号文要求,“切实加强电力行业特别是电网的统筹规划”。而做好电网发展的统筹规划则是政府对电网发展履行管理职责的重要手段之一。
华北能源监管局有关负责人此前接受本刊记者采访时表示,要促进电网高质量发展以完美适应全国统一电力市场体系建设,具有前瞻指导作用的电网规划显得尤为重要。他认为,通过规划,可以持续完善电网主网架结构,推动电网之间柔性可控互联,构建规模合理、分层分区、安全可靠的电力系统;通过将电网规划与市场建设要求进行深度匹配,能够不断创新电网结构形态和运行模式,既能提升大电网的输送能力,实现大范围的电能优化配置,同时又可以加快配电网改造升级,推动智能配电网、主动配电网发展,提高负荷的承载力和灵活性,实现与大电网兼容互补,保障不同层次电力市场的协调有序运行;另外,将满足清洁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发电的交易需求写入电网发展规划,可以从源头提升电网对高比例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适应性。
西南电力设计院原副总工程师吴安平认为,电网企业不像处于竞争环节的发售电主体那样盈亏自负,其收益是有保障的。电网企业应该剥离竞争性业务,只要按照有关规划蓝图,一心一意地做好电网的建设发展工作就好了。
电网高质量发展有赖于规划引领,电网建设发展的成果还需要投放到电力市场当中去检验。而这个过程又能够反过来指导电网发展规划的编制,并促使规划不断得到更新与完善。比如,通过放开输电权市场,根据输电权市场的竞争烈度和报价情况,就可以充分验证电网规划与建设的科学性,并用以指导下一步电网规划建设的发力方向。业内专家杨世兴就曾表达过这样的观点。
“不同地区、不同经济发展阶段有不同的(电网运行)可靠性需求,当然也就有不同的输配电成本水平。这就给政府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提出了更高要求。”王鹏认为,电网的高质量发展有赖于政府治理能力的提升。而当务之急,是解决各级各地电网规划的协调性不足以及规划权威性不够的问题,从而避免规划失效和电网发展失序,以充分发挥规划的前瞻指导作用,推动电网高质量发展。
成效有考核,闭环监管和“比较竞争”保障电网高质量发展
如何才能确保电网规划完美落地,建成一张与构建现代能源体系相匹配的高质量电网呢?这需要充分发挥有为政府的作用,通过科学开展监管有效规范企业行为,从而保障电网沿着高质量发展轨道前进。那么,政府应监管哪些,又该怎样监管呢?
王鹏表示,从垄断环节的监管角度讲,政府要对电网企业形成投资—成本—价格—可靠性的闭环监管体系。
也就是说,对于电网应该采取全方位、无死角的监管与考核。这样才能真正体现“管住中间”的核心内涵。
来自政府的监管要体现“约束性”的一面。比如在输配电成本监审方面,立足保障电力安全可靠供应,强化电网企业成本约束,促进电网高质量发展,必须以“严格”为保障,在输配电价改革首个监管周期,国家发展改革委通过严格的成本监审,剔除与输配电价不相关的资产以及不合理的支出金额比例高达14.5%,共计1180亿元,并据此核减掉32个省级电网的准许收入约为480亿元。同时,政府监管还要体现出“激励性”的一面。比如还是在输配电成本监审方面,建立利益分享机制,激励电网企业压缩投资,减少投资冲动,譬如根据《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定价办法》的规定,如果电网企业实际借款利率高于市场报价利率,就按照市场报价利率核定;如果实际借款利率低于市场报价利率,就按照实际借款利率加二者差额的50%核定。
考核是政府监管的必要手段之一。“不只是考核电网企业的经营指标,更应该考核电网的质量指标和成本控制指标。”吴安平认为,只要监管并考核到位了,无论是电网的安全性指标、经济性指标,还是有关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的渗透率指标,都可以得到必要的保障。
同时,还有观点认为,尽管电网企业是垄断性企业,从事的是垄断性业务,但这并不代表少数几家企业就可以垄断整个电网行业和所有电网业务。如今正在开展的增量配电业务改革试点,就是将电网的配电业务增量向其他市场主体开放的一种全新尝试。
另外,电改9号文还提出“继续深化对区域电网建设和适合我国国情的输配体制研究”。吴安平认为,应该成立几家区域电网企业。虽然区域电网企业在各自区域内从事垄断业务,但彼此之间可以形成一种“比较”关系,开展“比较竞争”,这样也能在一定程度上提升电网的供电可靠率,降低电网发展成本。
考虑到对于垄断环节的监管,王鹏也主张形成“多个电网企业之间的‘标尺竞争’监管体系”。
吴安平说,电改9号文已经重新定义了电网企业的功能和运营模式。政府部门只要根据市场需求科学制定电网发展规划,并严格依法依规监管考核到位;电网企业只要严格按照规划引领从事电网建设和运营,开展非竞争性的电网业务,就能够保障电网的高质量发展,从而适应市场化发展的要求。